淺析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設立

20091125,《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辦法》”)經國務院第567號令公佈,將于201031日起實施。為了配合《辦法》的實施,《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規定》”)已獲通過,也將于201031日開始施行。隨著上述《辦法》和《規定》的實施,外商投資人除了可以在中國註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之外,還可以註冊另外一種類型的企業:合夥企業。

《辦法》與《規定》的實施對於進一步引進外資、擴大對外經濟合作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設立程式的簡化:區別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設立時需要經過商務部、外管局等多層審批,依據《規定》第二章,合夥企業的設立只需按《規定》在相關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即可(但是,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行業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准檔)

 2 設立形式的多樣化: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 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合夥人全部為外國企業或者個人; (2)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 (3) 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通過入夥或者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方式成為合夥人。

3 對於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意義:《辦法》第14條規定“國家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見,《辦法》並沒有嚴令禁止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另有規定”的表述為國家出臺相關細化的規定留下了空間。 相信《辦法》和《規定》的實施將創造一個新的商業環境,規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行為,便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以設立合夥企業的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