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目前信用卡犯罪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幾種:偽造信用卡、使用虛假身份證騙領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盜竊信用卡、惡性套現等。這些犯罪行為具有非常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打亂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嚴重損害了市場的誠信制度,更有甚者對銀行資金和持卡人財產都造成了侵害。有鑑於此,信用卡犯罪不單單是針對個人財產、銀行財產的犯罪,更是對國家金融資產安全造成威脅。針對上述犯罪行為,最高法、最高檢出臺了《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加強打擊信用卡犯罪的力度。 

 

新的《解釋》主要有以下內容:

 1. 明確了偽造信用卡犯罪的門檻。《解釋》第一條明確了偽造信用卡1張即可構成犯罪;

 2. 對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做出認定 。《解釋》第二條將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即包括了違背他人意願,使用他人身份證明和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而申領信用卡的行為亦屬於使用虛假身份騙領信用卡。

 3. 針對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資料的行為可定罪。《解釋》第三條規定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涉及信用卡數量1張以上的,即可構成犯罪。

 4. 為信用卡申請人製作、提供虛假資信證明的,依不同罪名定罪。《解釋》第四條規定,為信用卡申請人製作、提供虛假資信證明的,分別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以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5. 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屬於冒用。《解釋》第五條對冒用他人信用卡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

 6. 惡意透支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解釋》第六條第一款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要構成要件,對惡意透支與善意透支的區別做了說明。第二款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規定了具體定罪量刑標準。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了惡意透支數額的認定以及在判決宣告前和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