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該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標字〔1997〕第127號)廢止。
依據該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出質,應遵守以下規定:

1、出質人與質權人應訂立書面合同
根據該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質權人的姓名(名稱)及住址;
    
(二)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註冊商標的清單(列明註冊商標的註冊號、類別及專用期);
    
(五)擔保的範圍;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2、質權登記申請應由質權人和出質人共同提出
根據該規定,質權登記申請應由質權人和出質人共同提出。質權人和出質人可以直接向商標局申請,也可以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應當委託代理機構辦理。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出質人應當將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併辦理質權登記。質權合同和質權登記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出質的商標註冊號。

3、申請質權登記所要求的文件
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主合同和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
    
(四)直接辦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五)出質註冊商標的註冊證複印件;
    
(六)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評估報告。如果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已就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達成一致意見並提交了相關書面認可文件,申請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翻譯單位和翻譯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4、不予登記的情形
根據該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不予准許:
    
(一)出質人名稱與商標局檔案所記載的名稱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證實其為註冊商標權利人的;
    
(二)合同的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商標專用權已經被撤銷、被註銷或者有效期滿未續展的;
    
(四)商標專用權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