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周正龙案的想法

周巍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陕西省镇坪县发现华南虎的消息闹得沸沸扬扬,认为确有其事和系造假事件成为相互对立的双方,互不买账,广大民众通过媒体了解事件,也变得一头雾水。直到最近,由陕西省政府出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才使得这场争论暂时得到了平息。笔者通过从媒体获取的相关信息,对周正龙行为的性质进行一些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可能犯罪,侦查部门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等等,但此时只是涉嫌犯罪,因为其是否构成犯罪,最终要由法院来判决。那么,周正龙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呢?依据媒体提供的信息,我判断其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理由是:

    第一,周正龙采用了虚假的方法,捏造了虚构的事实。周正龙用年画炮制了虎照,发表了许多不实的言论,用工具伪造了虎爪的痕迹,这些都是其虚构事实真相的证据。

    第二,周正龙获取了经济利益。因周正龙“发现”华南虎,获取了政府的奖励款2万元,这是其获取经济利益的证据。至于其是否还获取其他经济利益,有待侦查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和取证。

    有了以上两条,周正龙是否就一定构成诈骗罪了呢?不一定,如果“发现”在先,获取经济利益在后,且“发现”时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那就缺乏诈骗的主观故意。对此,业内也有不同看法,我和一名律师在参加“新民网”就此案制作的一个节目时,双方就对此持不同观点。当然,我们都期待事实的进一步披露,但我还是坚持认为,周正龙的虚构行为并非只有拍照一个行为,而是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不断为自己圆谎,也就是说,其虚构行为有一个时间上的跨度,其间发生了借此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据此可以证明其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而实施了虚构行为,依法可以认定涉嫌诈骗犯罪。

    新闻发布会后,社会上又在议论是否存在共同诈骗的问题,对此,我认为还是要看周正龙是否与他人有共同的诈骗故意,是否为了获取共同的经济利益,共同的故意需要当事人具有共同的预谋、策划、商议行为,当事人的目的明确一致,是为了获取共同的经济利益,从媒体获取的信息看,目前尚没有看到周正龙与他人共同预谋,为共同获取经济利益的事实,所以,目前尚难对共同诈骗作出判断。

    周正龙案件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周妻也发表了“很长时间没见到他、也没有人通知她”等言论,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我呼吁对此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应尽量公开,对此案的开庭审理应考虑进行直播,只有阳光下的操作,才能使人心悦诚服,也才能挽回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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