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协第十届四次会议提案

案由: 加快上海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

提案内容:

    上海应加快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步伐,积极创新,为信托功能发挥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利用信托的优势,加快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促进信托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信托的法律地位和信托业的基本行为准则,但我国虽建立了信托法律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却未能跟上,限制了信托制度应有的功能。信托法规定,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信托登记,否则信托不生效。可信托法颁布至今已好几年,仍未见关于信托财产登记的规定。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使信托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时常面临困境,导致信托的设立始终面临法律风险,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影响信托业的发展和我国经过多年努力才得以创建的信托法律制度的意义。

1、信托登记制度的涵义。信托登记,是通过登记的办法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实,信托登记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信托财产已被信托这一事实的信息披露问题并确认信托的成立以及信托财产的产权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2、建立信托登记制度的必要性:(1)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以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和性质。信托一旦设立和生效,信托财产就转移至受托人,委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如果没有信托登记制度,信托财产权在信托设立后的上述变化将无从体现。(2)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以确保信托设立目的的合法性和信托财产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没有信托登记制度,如果委托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设立信托,其债权人因无从得知信托的设立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如果没有信托登记和公示制度,债权人无从得知财产信托情况,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以信托的设立系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等理由提出确认信托设立无效的诉讼,从而增加社会成本。(3)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通过信托登记制度,使信托财产产权明晰化,确认信托的正式生效与成立,以此为基础明确信托法律关系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信托关系保持稳固。(4)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以确保交易安全。没有信托登记制度,实践中可能出现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既设立信托又设立抵押,有关交易事项就难以确保安全。(5)建立信托登记制度,也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和手段。信托是财产关系也是金融行为,进行信托财产登记也是金融监管部门对信托交易进行监管的依据和重要手段。

    提案人认为,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上海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就应当发展信托业,而要发展信托业,首先应解决信托财产登记的问题。在全国性的信托登记制度建立之前,上海可参照房地产登记制度,出台地方性法规,以确立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为信托的发展排除操作上的障碍,也使上海信托业走在全国的前列。上海应充分利用信托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为上海的金融业注入新的活力。

提案人: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段 祺 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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