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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五部委(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近年来,在零售行业中,一些零售商利用在销售渠道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接受不公正的合同条款、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或者久托货款不还,严重损害了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这已超出了《合同法》的私法范畴,不再是普通的民商事行为,而是属于公平交易法的公法范畴,必须由政府加以干涉。因此,《办法》旨在维护公平交易秩序、规制滥用优势地位、构建和谐社会环境。
《办法》共26条,大部分条款是限制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而对供应商的限制只有一个条款。《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零售商的行为加以限制:
(1)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五种不公平交易行为,包括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返利销售,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将货物下架或撤柜等。
(2)规定零售商不得从事两种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包括限制供应商的定价、限制其向其它零售商供货。
(3)规定了零售商不得不合理要求供应商退货的三种情形,如在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结束后却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格退货。
(4)详细规定了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必须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等。
(5)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六种费用,包括以签订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超成本的条码费、店铺装修费、以节庆、店庆等理由收取的促销费、其它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这一条款将严格限制零售商利用优势地位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给供应商。
(6)明确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时间不得超过收货后60天,并限制了零售商迟延付款的几种不正当理由。
除了主要规范零售商的行为之外,《办法》也规定供应商不得要求零售商搭售其它商品,或限制零售商销售其它供应商的商品。
总之,《办法》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公平交易规则,其实施有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零供关系,维护零售商、供应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零售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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