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D产品专利费

 

中国是世界 DVD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和消费国,但是由于国外的大企业掌握了DVD产品的核心技术,中国DVD产品的生产商就面临着是否要交纳专利费的问题。笔者在此对中国DVD产品的生产商是否要向国外的大企业或企业联盟进行了简单分析,以其抛砖引玉。

•  DVD产品专利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授予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在中国获得法律保护。除专利法特别规定的情形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如果实施专利的,使用人应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费。根据专利法,非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中国申请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获得保护。在中国国外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并不当然被认为在中国也获得了专利权,该发明创造只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后,才在中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根据 我 我的初步查询,中国目前有关 DVD的专利权有549项,其中某些专利权人为境外的单位和个人(该数据未得到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的确认,同时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不能确认其准确性)。中国厂家在中国生产DVD产品如果涉及已被中国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的专利权,则中国厂家需考虑征得专利权人许可并支付专利使用费。

正如上述分析,国外的专利权并不当然在中国国内受到保护,因而,如果中国厂家生产 DVD产品涉及在国外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而这些发明创造在国内未获得专利权,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中国境内生产商必须为在中国使用该等发明创造而获取许可和支付专利使用费。但另一方面,如果中国厂家生产的DVD产品涉及到国外专利权,当中国厂家出口该等DVD产品到授予这些专利权的国家时,中国厂家或中国厂家产品的进口商需取得进口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和支付专利费。

•  DVD产品主要专利权人的概况及对中国企业的收费情况

根据了解, DVD产品是由国外公司研发的,核心技术完全由国外某些大公司掌握,而且这些国外大公司在世界其它国家拥有众多DVD产品的专利权。在此简单介绍目前世界上DVD产品专利权的主要拥有者,如果中国厂家生产的DVD产品出口,则要考虑是否涉及进口国DVD产品的专利权,特别是下述公司的DVD产品专利权。

DVD产品的专利主要由世界几个大的公司或公司联盟所拥有,例如3C 、6C、Thomson Group、 DVA 、MPEG-LA、DVD CCA、 Macrovision等。这些公司或公司联盟发布专利许可协议或专利联合许可协议,供专利使用人签署并支付使用费,其中3C、6C和Thomson Group通过与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该协会的成员包括中国几十家DVD产品生产商)的谈判,达成专利使用许可协议,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的成员就生产DVD播放机和碟片等产品而向6C、3C和Thomson Group支付专利使用费。如果中国厂家是该协会的成员,则就会受到有关协议的约束。以下简介上述公司或公司联盟:

•  3C

1998年飞利浦、索尼和先锋三大技术开发商建立了DVD产品专利的全球联合许可联盟(简称3C)。2003年7月31日,LG加入3C。全世界DVD产品的生产商都可以在向3C支付专利使用费并获得许可证后,使用3C成员拥有的DVD产品专利权。此外,生产商也可选择与3C各个成员单独进行谈判,并分别获得各个3C成员的授权。例如,根据3C发布的碟片生产商DVD专利许可程序,专利权使用人需支付入门费1万美元,其中5000美元可冲抵其后支付的专利使用费;而每张碟片要支付5美分的专利使用费,如何用AC-3技术,则需每张碟片另行支付0.3美分的专利费。

据新闻报道, 3C与中国电子音像工业协会经过谈判于2002年达成协议,中国电子音像工业协会的成员将就出口的DVD产品向3C支付DVD产品的专利费(我无法获得上述协议,因此不能确认该协议具有细节和专利使用费的标准)。

•  6C

1999年6月11日,日立、松下、三菱电机、东芝、JVC六大技术开发商宣布建立联盟(简称6C),并发布了有关DVD产品专利的全球联合许可程序。6C采用与3C相同的模式,宣布世界上所有DVD产品的生产厂商,如果其生产的产品涉及6C专利权,必须向6C支付专利使用费并获得许可证。生产厂商也有权与6C各个成员单独进行谈判,并分别获得各个6C成员的授权。2002年6月20日,IBM加入6C,目前6C共有7名成员。根据6C发布的消息,DVD 播放机的专利费为销售价的4%并至少为4美元;自2004年1月1日(含该日)销售的DVD音频和视频碟片的专利使用费都为每盘5美分。

据新闻报道, 6C与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经过谈判,于2002年达成协议,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的成员将就出口的DVD产品向6C支付专利使用费(我无法获得上述协议,因此不能确认该协议具有细节和专利使用费标准)。

•  Thomson Group

据新闻报道, Thomson Group与中国电子音像工业协会于2004年4月达成初步意向,Thomson Group向该协会成员收取有关DVD产品的专利费(目前不知晓该初步意向的具体细节,同时也没有查询到有关Thomson Group专利费标准的文件和资料)。

•  DVA、 MPEG-LA、DVD CCA、 及Macrovision

Discovision Association ( DVA ) 拥有多项DVD产品专利,目前其主要从事授予专利使用权的工作。DVD Copy Control Association (DVD CCA) 主要授予与复制保护技术CSS ( content scramble system )相关的专利许可。Macrovision也主要从事授予复制保护技术专利许可。MPEG-LA主要是授予MPEG-4系统专利许可。(没有查询到有关DVA、DVD CCA、 Macrovision及MPEG-LA 专利费标准的文件和资料)。

据新闻报道, MPEG-LA目前正与中国电子工业协会谈判收取专利费的事宜(目前无法获知上述谈判的具有细节)。

综上所述,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专利权人包括中国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国外的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受到法律保护,中国境内的使用人应依法支付专利使用费,而在中国未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人要求中国境内使用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则缺乏法律依据。当然,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出口的产品中使用了在国外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时,其出口时就需考虑获得国外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专利使用费。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与国外公司或公司联盟签署专利许可协议或专利联合许可协议的境内企业或个人(例如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的成员)则须遵守有关协议并支付专利使用费。

三、中国 DVD产品生产商的对策

笔者认为,面对国外大公司要求支付专利费的巨大压力,中国的 DVD生产商可采取以下经营战略,以回避支付高昂专利费的商业风险:

•  建立中国自己的 DVD产品标准

目前中国的生产商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必须遵循国外以确立的产品标准,必须使用国外公司发明的核心技术,这就像在中国生产商脖子上的套上了枷锁,命运掌握在他人手中。为了改变这一被动局面,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一些大的 DVD产品的生产商也在尝试研发中国自己的DVD产品标准,可以想象,这是一条充满艰辛的旅程,并且,国外掌握DVD产品核心技术的大公司也可能会千方百计予以阻挠。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中国的厂商就不会拥有持续发展的实力,中国的DVD产品厂商只有联合起来,依靠政府的支持研发自己的技术,才能在全球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  向不具有 DVD专利权的国家出口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专利权非自动保护制度,这就意味者 DVD技术的发明人在某些国家不拥有专利权,中国的DVD产品的生产商虽然在产品中使用了某些发明人的技术,但可向其不拥有专利权的国家出口而不必为该等销售支付专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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