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以其在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方面具有的资源优势和地域优势,不断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相应地,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增大。并且,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在中国上市,作为其企业扩张和融资的主要手段和渠道。本文拟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意义

1、 就外商投资企业来说,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交易主要有以下好处:

(1) 有利于上市企业筹集生产建设资金。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资主要有二条渠道:一是负债融资,二是股票融资。在紧缩的财政货币政策的条件下,股票融资是最好的筹资方式。

(2) 有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公司上市后,其企业经营和管理将受到公司股东及社会大众的监督。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将促使公司提高经营管理的水平。

(3) 有利于树立公司形象,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4) 有利于分散公司的经营风险。股票上市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但同时也分散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2、就我国经济发展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上市主要有以下积极作用:

(1)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上市,将加快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的本地化过程,管理、生产、技术和人力资源等的本地化程度将得到提高,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转移的步伐。

(2) 外商投资企业上市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的完善和国际化。

(3) 外商投资企业上市有助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

(4) 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也有助于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二、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基本法律规定
1、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基于改革开放和吸引外资的政策引导,一批中外合资企业成功的进入了我国证券市场。之后,伴随着经济一度过热而出现的种种扰乱经济秩序的现象,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9月23日转发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以下简称“1995年请示”),对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协议受让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方式控制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了禁止,从而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途径。在该1995年请示中明确规定: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在国家有关管理办法颁布后,按规定执行。

2、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我国外经贸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于1999年8月联合颁布了《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该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该规定的实施,实现了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上市从限制到一定程度放开的转变。

3、 为推动我国境内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及进入股票市场的行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1月8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若干意见中,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上市发行股票、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处理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若干意见的出台,使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若干问题有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4、为进一步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1月1日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具体原则及具体操作程序等实际问题进行了规范。可以说,通知的颁布,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问题具有实际的指导作用。

    总的来说,在上述若干意见颁布以前,我国始终没有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融资事宜出台过完整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正因如此,有关政策的不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上市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若干意见以及之后的若干相关文件颁布并实施后,给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上市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展与在中国上市有关的企业运作时,应正确、充分的理解并解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争取规范、高效地进入中国证券市场。

主要参考资料:《外企改制、外资购并和上市指引》,徐建华/李志强/王丽莉著。(英文版同)

── 主要参考资料:《外企改制、外资购并和上市指引》,徐建华 / 李志强 / 王丽莉著。(英文版同)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Best View 800*600 建议使用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20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