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股权备案转让中的问题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定改革了原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而转为实施核准制和备案制。与之相关的产权转让和工商登记变更事宜都有了新的要求。当前在国企改制中,无论是外资收购,还是国有资产重组,都有大量的国有资产收购活动,本文仅就办理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评估、备案、产权交易和工商变更作一番介绍。

一、 所涉资产是否适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判定

《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市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下称占有单位)”。同时“涉及产权转让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律师一般可通过查看拟被收购单位(“目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来查明其企业类型和企业性质,还可以查阅其工商登记资料,特别是公司章程,来判定其是否含有国有资产。

实践中,有些目标单位的国有资产出资者不明确其资产性质,有些公司由于改制不彻底等原因对其资产性质存在错误判断。甚至存在以下的这种情况:明明目标单位的所有股东均为自然人或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不满足股份合作制的要件,但仍被工商门认定含有国有资产,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

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由于工商部门实际上是完成股权转让的最后环节,其意见和决定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决定性。所以在实施股权转让之前,应当向目标单位所在的工商部门进行确认,以作参考。

二、 国有资产的评估

1 评估对象

根据《暂行规定》,占有单位产权转让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占有单位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或者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如果非国有单位用非货币资产与占有单位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占有单位收购、置换非国有资产或产权、接受非货币资产抵债的,则还需要对上述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实践中,对于同时含有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目标单位,一般采用整体资产评估,在此基础上按股权比例,得出国有资产的评估价值。
2 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和评估机构

在评估过程中,目标公司必须先行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然后由评估对象的国有资产出资者,作为委托人委托评估。比如A公司在B公司中拥有国有资产成分的股权,则如果根据《暂行规定》转让该股权的,应当由A公司委托评估机构。

对于评估机构,一般非上市公司的,可以由持有B级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如果是上市公司,则必须由持有A级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实践中,评估机构可能根据目标公司的特殊情况(例如除账面资产外无其他资产)而不作评估,仅以原审计报告代替。但这需要由有权对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的主体来判断是否可以代替评估报告。

三、 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暂行规定》实施后,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及的国资评估项目应由市、区县各自的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核准。其余项目则采取备案制度。根据是否是市属占有单位,由市国资委、区县国资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负责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 必须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目标公司必须盖章确认。

2. 资产评估的价值需要审核部门确认,在上海市一般由上海市资产评估中心审核盖章、并到市国资委或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3. 中央直属企业,可能有权自行确认和备案。是否有权可以按有否“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来判断。

四、 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依据的是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目前规定由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涉及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所以还应适用《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产权交易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 产权交易中,需要目标公司按照章程作出同意转让的决议(一般为股东会决议),同时还需要国有资产出资者作出同意转让的决定。实践中有些直接出资单位无权作出该决定,则须报其上级有权单位以相应方式批准,方能进行产权交易。

2 产权交易还需要包括直接出资者上级单位或股东的相关信息,例如股东或上级单位的章程等,应当事先准备。

3 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采取会员制,须委托其会员,才能办理交易。律师事务所目前均不是会员。但相关代理机构和产权交易所提供的各类法律文件均是格式文本,律师可能需要针对产权交易合同等制定补充条款,以保护客户利益。

4 由于评估项目备案价值的有效期为一年,故应在此期间内完成产权交易,否则需要评估机构另行出具证明或重新评估。

5 实践中,有时交易价格可能由于某些财务安排而与交易价格有出入。但如果低于评估结果90%的,则须原评估价值审核部门书面确认后,方可继续交易。否则即使交易成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会予办理变更登记。

6 按有关规定,产权交易的时间可能由于国有资产的供求情况、受让人是否为自然人等因素而采取场内公告竞投的形式。此类方式可能实际需要长达45个日历日。如客户对完成股权转让有时间要求,应当事先考虑该因素。

五、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工商变更登记是整个股权转让的最后环节。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除了一般文件外,工商部门特别关注的文件和问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是否有相关部门对价值的确认、产权交割单、交易价格是否低于评估价值的90%、全套的产权交易合同包括附件等。工商部门认为上述事项符合规定的,将依照规定完成变更登记的手续。

结语

按照目前笔者的实践来看,对于国有资产的转让,无论其转让者的级别高低还是被转让资产的数额大小,各个政府机关和部门都比较谨慎,特别是工商部门的审查始终非常严格。加之部分国有资产有其特殊性,所以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事先做好调查工作,预留充裕时间,还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诸昕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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