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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吸引外国投资最多、吸引外国投资增长最快、利用外国投资最有成效的国家之一。同时,由于消费者数量众多、GDP持续稳定增长、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准入大门逐步开启、台阶逐步放低等因素,目前中国的保险经纪市场已被大多数国际投资者视为全球最具潜力的保险经纪市场。本文结合中国加入WTO后的有关承诺,分析了外商投资设立中国保险经纪企业的法律要求以及外商投资中国保险经纪市场的其他模式,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保险经纪业入世承诺
根据中国入世《服务具体承诺表》的有关规定,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承诺如下:
1、有关外资保险经纪企业形式及持股比例
中国对保险经纪服务做出承诺的范围应限于对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货物运输保险及其再保险经纪,而不包括其他形式的保险经纪公司。上述保险经纪企业,自中国加入WTO时起,允许设立外资股份不超过50%的合资企业;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外资股份增至51%;中国加入WTO后5年内,允许设立外国保险经纪全资子公司。由此,目前在中国设立跨国保险经纪企业,外资股份比例应不超过51%。
2、有关外资保险经纪企业地域范围
自中国加入WTO时起,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天津提供服务;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将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限制。由此,目前中国政府对外资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的地域限制正在逐步全面取消过程中。
3、关于外资保险经纪企业的业务范围
根据国民待遇规定,中国承诺允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不迟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并不低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提供统括保险服务(即“万能保险“服务)。
4、关于经纪保险业务的许可
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发放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证的数量限制。 同时,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资格条件如下:
1)投资主体:外国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外国保险经纪公司;
2)存续期间:上述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应已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
3)总资产数额:在提供申请的前一年年末上述外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5亿美元。加入WTO 1年后,其总资产应超过4个美元,加入后2年内,其总资产应超过3亿美元,加入后3年内,其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由此,目前的总资产数额限制应为2亿美元。
二、外商投资设立中国保险经纪企业的法律规定(加入WTO前后)
目前,实践中有关外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规定主要来自于1998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和2001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具体而言,设立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大致分为三个方面,即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本身的条件,外国投资方的条件和中国投资方的条件。
1、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资本;
(b) 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和发起人;
(b)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c)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总人数的1/2;
(d)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e)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2、外国投资方除应具备上述合资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a)资信良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b)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二十年以上(根据中国入世承诺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
(c)申请前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根据中国入世承诺有关规定,目前凡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合资企业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其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d)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例如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驻华代表处,二年以上;
(e)所属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f)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并且要经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
3、中方合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a) 资信良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b) 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
(c) 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d) 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其他要求。
此外,凡申请筹建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筹建申请材料,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初步审查批准后,由股东发起单位组织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待筹建完毕的,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申请开业,经复审批准开业的,授予《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并且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三、外资登陆中国保险经纪市场的多样化趋势
近年来,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逐步实现,随着中国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逐步推进,随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积极引进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国资保险公司以实现经营机制转换”政策的出台,外商投资中国保险经纪市场的模式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开始钟情于多元化的登陆模式。
首先,从股权合作方式上看,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可考虑以下几种登陆途径:
a) 与中方合资设立合营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为50%(到2004年底可增至51%);
b) 外资以较大比例参股中资保险经纪公司,一般可在20%至25%左右;
c) 外资以低于20%的股权投资形式,参与大型的中资保险集团公司。
其次,从实际运作情况上看,笔者以为,目前情况下,
a) 如果外资考虑与新近进军保险业的大型中资国有企业集团合作,可选择新设立合资公司的模式(典型案例:美国怡安保险(集团)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各自出资50%设立中国首家保险经纪公司,中粮怡安保险经纪公司。);
b) 如果外资考虑与同行业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合作(目前,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多为中等规模企业),则外资可选择适用参股的方式。(参考案例:上海兴功咨询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参股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变审【2003】44号文件)。
最后,着眼于2006年末中国保险经纪市场的完全开放的历史背景,笔者建议,从优势互补角度出发,外资也可探讨通过集团控股的方式投资中国保险经纪市场,从而实现跨国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内部、甚至跨国金融控股集团(Multifunctional
Financial Conglomerate)内部的全球一体化。
──屈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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