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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概说
众所周知,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工业竞争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1)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等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2)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等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所谓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5)商业秘密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概而言之,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具有新颖性 、实用性和采用合理秘密措施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侵权的现行法律规定
一般而言,权利人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起就享有独占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式分为: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三种方式。
2.1 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若第三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侵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则该等第三人行为同样视为商业秘密侵权。
2.2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同时规定了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行政救济 。例如,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又如,对违反本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刑法所列举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此外,若第三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侵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论。
3、立法建议
首先,为了更加积极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进而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笔者建议应制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单行法规。换而言之,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应提高到与保护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同等重要的地位。
此外,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应该有所扩大。众所周知,随着中国入世,中国政府已承诺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与WTO规则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不相符的条款加以修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的规定,
未披露信息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已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等性质 。 显然,上述有关未披露信息的界定较之中国法律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定义
更为广泛。
另外,中国商业秘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法律强制措施只适用与对商业秘密的实际侵占或滥用行为同样值得商榷。例如,美国法中规定,法院有权认定并且适用“不可避免泄露原则”(THE
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 。依据这一原则,对商业秘密的实际侵占或滥用行为和可能导致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均具有可诉性,法官有权对被判定为有商业秘密侵权威胁的行为发布禁止令。这种做法的优势在于:禁止令的颁冲破了以往的“即发侵权”的模式,创造了商业侵权的先予救济。
──屈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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