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和OEM合同法律实务
前 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以及外商投资的持续增加,越来越多的世界著名厂商将生产转移到中国,使得中国正在成为全球工业生产制造的“大车间”。对于中国的广大商家来说,OEM作为一种在国外盛行多年的生产合作方式,已经不再陌生。有专家预测,在未来几年内,中国将成为全球OEM生产基地,到2005年,中国将从全球的OEM市场上获得1—3万亿美元的业务。尤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球三分之一的OEM业务将转移到中国。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OEM在中国正逐渐成为产品生产制造领域的一种普遍现象,几乎涉及到所有的生产行业,其中最突出的是家电、五金、照明、玩具、服装、汽车、酒类和食品等,以及近年新兴的IT和手机等电子产品生产。
  笔者根据自己的有关法律实践经验,在本文中将对企业在中国运用OEM进行合作生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障碍进行简要分析,并重点介绍OEM合同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一些问题,供大家在实务中共同探讨和研究。

一、OEM简述
OEM,即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缩写,是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化大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发展,在优势互补的原则和专业化利益的驱动下产生的。其基本含义是:受托方按委托方(品牌单位)的委托合同进行产品开发和制造,产品使用委托方所拥有的商标,并由委托方销售或经营的合作经营生产方式。这种经营模式已经在国际上运作多年且行之有效。另外还有OBM(Original Brand Manufacturer)和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等。
一般来说,OEM合作包括国内合作和国际合作两个方面。在国内合作方面,主要是中国大中型企业或名牌企业与其他厂家的合作;而国际合作方面,中国企业多作为受托方为世界知名品牌进行加工生产。

二、运用OEM进行合作经营的优点
1、 OEM委托方的优势和益处
在工业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企业为了加大其拥有资源在创新能力方面的配置,会尽可能的减少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许多大中型企业在掌握了产品核心技术和建立了成熟的营销网络后,开始不再直接进行生产,而是通过让其他企业代为生产的方式来完成其产品的生产任务。这样做的优势在于:1) 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可以加大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方面的投入;2) 减少设备折旧损失; 3) 转移产品生产和管理的风险;4) 可以随时根据市场需求灵活的按需下单;5) 提高了技术更新和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6) 提高企业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走向更高层次的资本运营。
2、OEM受托方的优势和益处
OEM的受托方,其中主要是中小型制造企业,经常由于缺乏大量的资金进行市场宣传和产品营销,致使其原本质量不错的产品很难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从而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通过OEM合作,这些企业可以:1) 获得生产机会,提高产品产量,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2) 提高其产品生产和制造水平;3) 避开其自身在市场开发和销售方面的劣势,发挥其专业化生产优势。
3、OEM对社会和行业的益处
在社会各生产行业进行OEM合作,可以使专业化分工协作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展开,从而充分整合了生产资源,优化了产业结构,把行业内企业间的一些恶性竞争关系转化为良性的“竞合”关系。同时,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消费到更多、更好和更便宜的产品。

三、开展OEM合作经营的法律风险和存在的问题
尽管开展OEM合作经营有很多优势和好处,并且也已经被众多企业所广泛认同,但是,就目前而言,各企业在中国进行OEM合作,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风险和障碍。
笔者认为,OEM的国际合作给中国企业所带来的主要问题是众多中国企业作为OEM合作的受托加工方,惯性的为国际知名企业提供单纯的产品加工服务,忽略了自身企业品牌的创新和拓展,从而沦为那些国际知名企业的“生产工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自身民族工业的发展。在国内合作方面,主要的风险和障碍则来自于合作企业双方,包括法律风险、质量风险、经济风险、品牌风险以及国家法律政策障碍等等。
以下重点对OEM合作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阐述。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OEM合作造成的障碍
OEM是在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条件下企业自主选择的一种合作方式。目前,尚未得到中国政府在产业政策方面的明确肯定,同时,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9条规定:“产品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该条第4款还规定:“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并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然而,上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8条又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由此可见,以上规定在定义上不明确,内容上自相矛盾,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就是OEM企业无论是标注委托企业的厂址和产地,还是被委托企业的厂址和产地,都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2、企业由于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合同法律风险
企业由于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法律风险,在OEM的国际合作和国内合作中均广泛存在。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许多企业(特别是国内企业)在与其他企业进行OEM合作的过程中,制作的OEM合同太过简陋,从而导致在以后的合作过程中,许多矛盾和问题失去了解决的依据,很多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从而造成巨大的、不必要的损失。很多国内企业急于对合作机会的追求和为了减少产品上市的时间,在OEM合作过程中不重视通过合作前的协商与谈判,没有将合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合约的形式加以固定,往往就使企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3、解决办法
对于上述OEM合作中面临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风险,在国家尚未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明确和调整前,笔者认为OEM合作企业可以采用在OEM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委托方厂名和厂址,在产品标签上再标注产地的做法。为了避免消费者因该产品的品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而产生对产品的不信赖,委托方还可以采用在受托方产地建立分公司的做法。
对于OEM合作中的合同风险,笔者认为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企业加强对OEM合同的重视,认真完成对OEM合同的合约管理。对此,企业在OEM合作过程中,聘请有相关专业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为其完成合约管理工作,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鉴于合约管理在OEM合作中的重要性,笔者将根据在以往实务操作过程中,了解和掌握的一些实践经验和惯例,对OEM合作中OEM合同的制作进行简要介绍,以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四、结语
总体来说,OEM合作作为一种资源共享以及资源在新的合作模式下的整合,只有在合作双方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长期互补、良性发展。各合作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共同促进OEM合作的规范化、秩序化和市场化。

参考资料(英文版同):
1、 2001年8月20日《全国交电商品科技经济情报中心站关于家电行业OEM合作产业政 策问题给国家经贸委的汇报与建议》;
2、 《OEM存在的问题和解决之道》/ 金延东;
3、 网络资源:http://www.oemcenter.net

──杨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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