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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民事诉讼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始终将"谁主张,谁举证"的罗马法格言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规定")。相对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规定的寥寥十二条法规,该证据规定针对民事诉讼的不同种类,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了区别对待。作为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它的出台已开始对我国的民事程序立法产生影响。由于篇幅有限,笔者拟就该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和证据格式、庭前质证和证据效力以及法院调查和专业人员的附证等内容作为本文的重点。
举证责任的分配--该证据规定首先重审了原有举证原则,其第2条将民事诉讼法第64条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一步细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该解释,当事人在试图证明一项事实时,无论是支持自己的主张还是反驳对方的主张,都负有举证责任。而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与此同时,证据规定第一次在民事诉讼法体系中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根据其第4条的规定,产品制造引起的专利诉讼,高危作业、环境污染、空中坠落物、饲养动物、缺陷产品、医疗行为和共同危险责任等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人应当为自己免于责任的主张承担举证义务。这一规定立即引起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加之随后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其全盘采纳,人们普遍认为新的证据制度将使受害人能够有效运用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实际案情的错综复杂,最高院在证据规定的73条中还赋予了法院在特定的情形下,决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权力,以此作为对一般举证分配原则的补充。
举证时限--以前由于没有规定举证时限,在我国各地法院的庭审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当事人随意举证,突然举证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庭审秩序,影响了审判的公正和效率。为此,证据规定特别建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其具体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再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直接确定。但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时限不得少于30日。当事人逾期未能提供证据的,应当被视为对相关权利的放弃,并因此承担影响胜诉的不利后果。当然,最高院也规定了举证时限的延期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申请延期举证。
证据规定将新证据的举证期限独立计算。这就涉及到了对法律术语--新证据的定义。为了避免引起误解,该规定将民事诉讼法中?quot;新证据"作了如下的区别定义,规定只有在一般庭审中出现的新证据才能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
一、一般庭审中的新证据: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二、受理再审案件时的新证据: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证据格式--新的证据规定同时还借鉴了司法实践中某些地区的经验,对证据的具体格式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当事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与此同时,最高院也重审了对法院证据接受的要求: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庭前质证--证据规定首次系统规定了质证制度。根据规定,是否质证和质证时间由法院直接决定或由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通过主持质证程序,以及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分类,记录,在庭审前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
效力认定--对于证据效力,该规定77条重申了原有规定,强调法院应当根据各种证据的性质或所处情况,规定了它们各自的证明力。在这部分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对1995年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无效证据的重新定义,根据证据规定第68条的解释,无效证据被限定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此以来,像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磁带录音之类的证据将可以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庭调查--该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法院调查范围模糊不清的情况,特地作了规定。根据规定第二部分的规定,最高院将法院调查范围分为两类:
一、应当调查: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
二、可以调查: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专业人员的附证--随着社会发展,法院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越来越依靠技术分析和技术鉴定,针对法定鉴定人员的单一性,为了增加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证据规定首次将专业人员引入庭审。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笔者认为,该类专业人员在庭审中的诉讼法律地位可以被称作"技术证人"。即当事人一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能够就其主张中的技术性问题向法庭陈述自己观点的特殊证人。同时,由于专业问题的客观性,该类技术证人还被赋予了相互质证以及询问鉴定人的权利。特别是对鉴定人员的询问权,在证据规定实施之前,当事人只能申请技术鉴定,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只能申请再次鉴定,在此过程中,由于技术知识的缺乏,法院无法对此做出判断,这些情况直接造成了审判工作的延滞。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庭审,使得法院和双方当事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的技术部分有所了解,作出是否申请和批准重新鉴定的判断。从而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程。
结语
回顾近年来我国的各项立法,我们都可以发现一个西风渐近的过程,这次依然如此。《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许多制度都参照了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保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是每一个国家法制的基本要求。本次证据规定的制订和实施是对现有证据制度的改良,符合当前司法审判中的实践要求,为中国建立现代化的民事证据法奠定了基础。
──诸昕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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