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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尚未成熟,笔者仅就以下四个方面分别展开:
1、 立法
加强立法,加强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要加快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的制定。每一个地区,城市的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应当根据上海的具体情况,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基金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者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通过立法来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控管理。比如美国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以及投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来明确调整管理基金的使用,比如对投资渠道的限制。
2、 基金"补缺"矛盾
针对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现状,建议发行特种债券以充实基金。国外发达国家也存在社会保险制度,但它们的基金都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充实,所以它能面对发放的需求从容不迫;而我国由于国情不同,实行社会保险不过十来年的历史,而且加上社会上的下岗,提前退休等众多因素,及正常退休人员都面临提取社会保险金以求养老,面临充实时日尚短,支取人数众多的矛盾,建议通过发行特种债券以求充实社会保险基金,把底子打得更牢。
3、 增值:专家管理、政府转变职能
加强中、长期增值工作,确保基金运行稳健。社会保险基金可以通过向市场发放债券充实,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比如委托具有特别资质要求的投资公司去做一些风险小,收益平稳的投资(但社会保险不能象商业保险那样进入股市)。这样可以借助专业投资经营人去增值社会保险基金,同时加强此类公司的资质的审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其间应该有律师、审计人员的介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而委托专业投资公司应该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投标等方式来实现,这样可以使真正有能力的投资公司参与基金的投资,同时避免不具有专业能力的公司的染指。另外一个好处在于这样一来政府得以转化职能,政府只负责监督,而管理由专门投资公司来操作。谈到投资可以借鉴国外一些保险公司的做法:比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的母公司AIG(美国国际集团)对上海一些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做了很大投资,取得了很好的回报。
4、 公开监督(与政府监督相配合)
加强参保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参保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应当由社会保障部门向参保人披露个人基金讯息来实现。比如每月通过每一个参保人有关他的社会保险金额,让他每个月、每一年对自己的保障水平有一个直观的了解,这样更能保证专款专用,保证基金稳健运行。
──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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