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法律思考

 

日前,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工作组已经起草完成有关中国加入WTO的多边法律文件。只要不出现意外的变数,中国在今年11月就可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了。这意味着中国将真正地融入多边贸易体系,成为根据WTO规则承担市场开放义务,同时享有相应权利的国际社会一员。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企业将面临来自世界各国的企业的竞争与挑战;与此同时,WTO其他成员国的市场也将对中国企业开放,这为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参与世界经济,提供了无限的商机和广阔的舞台,关键是中国企业如何把握这一机遇。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同时要用两只脚,一只脚是对外贸易,另一只脚是对外投资。 尽管目前中国以贸易大国的身份跻身世界舞台。但是由于计划经济的老框框的束缚,一只脚跨出去的中国仍是跛脚巨人,因为除了贸易走向世界,中国对外投资的另一只脚仍没法迈出去。要使中国真正成为能够双脚大步迈出国门,在世界上与各经济强国公平竞争的巨人,就应打破审批经济,使企业能够真正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我今天在这里主要从法律角度,谈谈中国企业应如何走出国门。

一、加入WTO后中国企业的对外贸易

1、加入WTO,中国企业将面临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旦中国加入WTO,中国企业将面临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因为,在中国加入WTO之前 ,中国与其他各国经贸关系主要通过双边贸易协定来规范。这种机制存在较多的缺点:(1)缔结双边贸易协定的程序繁琐复杂,需要与有关国家逐一进行谈判;(2)由于双边贸易协定需要国与国之间逐一协商确定,因此与不同国家之间的双边贸易协定内容往往不一致;(3)由于双边贸易协定需要国与国之间逐一协商确定,因利益协调上的困难,涵盖面通常不够广泛。以上这些缺点导致企业在拓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风险增大,客观上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开展。

中国加入WTO以后,贸易大国这只脚将更为有力。中国加入WTO,这等于使中国一下子与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互惠的双边贸易协定。WTO有两项基本的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国的出口产品与其他任何一个WTO成员国的出口产品享受同样的待遇,如果WTO某一成员国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的产品任何优惠的,则该优惠也自动地、无条件地适用于中国产品,这样就保障了来自不同国家的出口产品处于相同的竞争地位。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的产品在清关后,应与本国产品受到同等对待,享受同等待遇。根据这两项基本原则,WTO成员国的企业就处于相同的竞争地位。例如,如果中国企业出口至美国,则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美国对中国产品和对来自其他WTO成员国的产品(例如英国产品)应一视同仁;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美国对中国产品和美国本国产品也应一视同仁。根据WTO确定的法律结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政策应符合WTO规则,这一多边贸易规则减少了企业在从事对外贸易上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利于中国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2、中国企业从事对外贸易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外部法律环境的改善为中国企业拓展对外贸易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更关键的是中国企业是否能够充分、有效地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我个人认为,中国企业在从事对外贸易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采取积极措施面对可能的反倾销。中国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生产成本低,在某些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上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一旦外国市场向中国开放,就为中国企业大规模地出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中国产品大规模地低价销售很容易导致外国的反倾销诉讼。事实上,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

第二,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增强法律意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企业应主动研究和学习WTO框架下的法律规则,了解国际贸易惯例,例如Incoterm、UCP500、托收统一规则等等。

第三,积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随着中国产品的对外出口,国际性纠纷、诉讼在所难免。中国企业除了应重视事先减少或预防法律风险外,一旦发生纠纷,就要积极利用法律武器,不要因为需要在国外打官司而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

第四,中国企业应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中国企业应重视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有品牌意识。其次,中国企业应加强对自己所开发的技术的保密和保护。

二、加入WTO后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

1、中国企业应积极走出国门,开展对外投资

从目前情况看,总地来说,中国企业充其量只是一只脚跨出了国门。因为虽然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举足轻重的国际贸易大国,但是作为国际经济交往另一重要形式的对外投资,并未得到充分的发展。中国目前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但相对于吸收外资而言中国的对外投资发展还是很有限的。

事实上,在当今形势下,国际投资因为具有国际贸易所不可替代的优势,已成为国际经济交住的主要形式。中国加入WTO后,虽然WTO规则对贸易壁垒有所限制,但贸易壁垒仍然存在,只是在形式上更合理、更合法。例如发达国家频频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就是一个明证。根据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经验,针对反倾销壁垒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积极应诉,并在反倾销诉讼中争取外国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第二种方法也是更直接的办法就是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通过对外投资直接在当地设立公司,生产产品后在当地销售,由于该产品对当地而言属于本国产品,该国的贸易壁垒对其不适用,因此对外投资可以减少反倾销调查,减少贸易逆差和贸易磨擦。其次,对外投资还可以有效地利用中国企业的相对优势。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成果的进一步显现,中国企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相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具有相对优势;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劳动力成本相比于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言,又相对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到相对不发达国家去投资,可以充分利用比较优势,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三,由于中国目前的主要贸易伙伴仍是北美、欧洲和日本,而不是落后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对中国来说更重要的是到发达国家进行投资。中国企业到发达国家投资可以直接占领发达国家的市场,巩固市场份额;另一方面,由于境外企业需要与当地企业进行竞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和科研水平需要与当地接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企业增强竞争力。

事实上,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不仅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而且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首先,中国目前外汇储备已达1600亿美元,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将达2000亿美元。外汇储备高一方面是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但是另一方面国家保持高额外汇储备的成本也较大。如何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外汇储备,是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一大问题。根据香港、台湾地区的经验,引导企业对外投资是有效利用高额外汇储备的重要方式。允许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利用现有外汇储备,另一方面又可带回巨额的外汇利润,进一步充实国家外汇储备,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而且近年来,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截止到2000年底,中国企业已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近8000家企业,协议投资总额达112亿美元。投资领域也从最初的贸易领域拓展到资源开发、生产加工、交通运输、工程承包等其他领域,表现出企业数量逐步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投资地区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2、中国目前对外投资的法律环境需要改善

目前我国在国际投资政策上仍以吸收外资为主,不着重对外投资,因此中国国内法律环境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而言,存在较多的不利影响。而且,虽然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对外投资的企业有很大一部分并不成功。为确保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并且确保已走出国门的企业有更好地发展,应当象江总书记说的那样将审批经济变为真正的市场经济。目前我国国内不利于对外投资的法律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外投资立法不完善。关于外商投资中国,目前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法律层次也较为完整,既有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又有国务院批准并经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有关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外汇、财务会计、税收等方面也均有较全面的规范。但对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目前尚没有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这些规定只是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

第二,对外投资审批环节多,审批期限长,不利于境内企业及时把握商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对外投资的,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的管理,审批环节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由境内企业主管部门对境内企业投资外汇来源出具证明;
(2) 由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境内企业对外投资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
(3) 由对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申请,并征求我国对外使领馆的意见。对于审批权限又作了划分,对外投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需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其中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则应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
(4) 办理登记和对外投资外汇汇出手续,并按汇出外汇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第三,对境内企业对外投资限制过多。主要限制包括:
1) 境内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企业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它外汇资金。这一限制不利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
2) 境内企业即使已在国外投资设立企业的,该被投资企业的发展也受到较大的限制。从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管理还不是完全采用市场手段,而较多采用行政手段。
3) 境内母公司派管理人员到境外企业工作,在实际操作上也受到较多的限制。

3、中国企业本身应注重依法投资

首先,企业在作出对外投资决定之前,应对投资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作充分的考察与评估。。

其次,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后,应充分依靠国外发达的资本市场,利用灵活、多样的融资模式和融资渠道,利用先进的并购方式(例如杠杆收购),实现企业本身质的飞跃。 第三,中国企业还可以通过在国外设立的企业,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形成自身的研究力量。

----段祺华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Best View 800*600 建议使用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20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