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之ABC


近十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医疗体制的不断完善,营销手段的丰富多样,保险正逐步为人们所熟悉并接受。面对众多的保险公司、众多的保险产品,面对巧舌如簧的保险营销人员,投保申请人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掌握一定的保险理念和理财技巧,购买一份最适合自己的保障。笔者将结合《保险法》就人身保险的保险理念、投保及理赔作一个简单的叙述。

首先,一份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人之间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之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受益人对被保人也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之60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被保人同意";及62条第2款:"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被保人同意",从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承认受益人和被保人应当具备保险利益的,因此避免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人成为受益人,从而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保险法》第11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那么,何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呢?《保险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保险利益应当指保单所列之投保人或受益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真正损失的可能性(投保人可以为被保人),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人们对自己及近亲属的身体、健康具有保险利益,公司对主要领导(key employer)、主要员工(key employee)具有保险利益,比如:公司某一员工的技能和服务对公司至关重要,一旦他的生病、受伤或过世对公司将是极大的损失,所以公司对这名员工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实务中,一份保险合同(指life insurance)的生效是以被保人在保单的签字认可为条件的;而实际操作中被保人签字一栏常常发生代签名现象,经常是投保人代替被保人签名(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代签名除外),那么依照法律规定,此份合同应当是无效的。现实生活中,保险欺诈屡屡发生,其常用伎俩就是利用了这点。投保人在被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投保,以自己为受益人,或在被保人不知情的条件下更改受益人(在变更书上代被保人签名),然后故意造成被保人的受伤、致残或死亡,以骗取保险赔偿金。可以看出《保险法》第55条、60条、62条充分体现对被保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投保时,保险申请人应在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填写清楚受益人姓名、人数、份额。实务中许多合同在此仅填写法定继承人,如此一来,按照《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保险赔偿将作为被保人的遗产,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申请人去公证,然后按法定继承的程序处理,还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另外作为遗产的保险理赔金,可能因遗产税法的实施而被要求缴纳遗产税(就巨额保单而言)。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投保申请人应当在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将依据投保申请人提供的比如身体状况、工作环境等材料,先评估每一个申请人的风险,然后逐一归类(属于几级风险),最终确定申请人应该适用普通费率或者特殊费率。如果投保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实际不符从而适用于偏低的费率,保险公司可能会认为该申请人存在道德上的风险(moral hazard),那么按照《保险法》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甚至不退还保险费。同样,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申请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就有关条款作出解释说明,《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被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实务中,当理赔发生时,最好及时联系到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然后准备好以下材料:保险单、病历卡、原始发票、医疗办法、出院小结等,如遭遇交通事故,还得出具交警大队的事故报告书。另外需注意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限,每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具体规定什么时间内可以提出理赔申请均有不同,所以务必在此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

保险是何物?保险是您对家庭的一份庄严承诺,是您对家庭的一份爱心、一份责任的体现;是每个家庭中的备用灯泡,是每一部汽车的备用轮胎,是您永远不希望使用的一种消费品。

──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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