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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境外投资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商务部和有关部门配合,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的基础上,从备案、监管、统计和维权等方面形成了我国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体系。
2005年3月31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131号)。该制度是上述管理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并已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制定该制度是为了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
该制度所称的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根据该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企业报告时,需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尽管企业已就境外并购进行了报告,其在履行境外投资核准手续时,仍需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的规定办理。
此外,为促使企业根据制度积极履行报告义务,确保政府全面真实地了解企业境外并购情况,该制度还特别强调了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保守此项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该制度的出台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境外并购中获得政府支持,并使其可运用政府资源尽早控制和避免不必要的境外并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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