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务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的出台

■2005年4月29日,商务部向各省、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出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通知中,商务部进一步规范了外资在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角色:

第一,进一步加强了对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监管。“通知”指出:为加快我国国有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允许向外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债权等不良资产,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债务重组、债权追偿等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由于此类投资方式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在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凡此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均应报请国家商务部批准,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擅自批准企业设立。商务部明确规定了对外资参与的严格审批,即自该通知生效之日起,该类投资方式都必须报请国家商务部批准。

第二,进一步强调了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指出: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严格执行该通知规定,不得批准设立外商投资讨债公司和变相讨债公司。

第三,该“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应做出不得从事债务重组、债权追偿等不良资产处置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凡擅自从事不良资产处置、债权追偿的,一经发现,速报国家商务部,凡按要求逾期不做整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据此,笔者认为,其出台目的是,1.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防止外资有机会炒作资产,3.限制外资利用处理不良资产时收集过多的金融信息。

笔者以为国家允许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想通过吸收外资盘活不良资产,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资金和技术,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但实际情况却远非如此,外资金融机构通常以6%-8%的超低价收购不良资产,拿到项目后,他们并不会如政府所想,追加投资以提高资产的总回收价值,而多是转包给国内公司,而这一转手的利润就达到100%以上。这样,就违背了政府初衷,对于中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建立毫无帮助,相反,外资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巨大利润和境内银行信息。

综上,“通知”的出台显示了政府已经开始采取措施防止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中简单的“买进卖出”行为。在总体鼓励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以促进我国银行的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下,“通知”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进行了补充,以防止外资对不良资产的炒作,从而真正地使之帮助中国银行业的加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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