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抒已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应予受理。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予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 ──游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