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于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各抒已见:本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改是在中国即将加入WTO的形势下进行的,意图是修改中国国内法的规定从而使之与WTO的原则和规则协调一致,为中国加入WTO作好法律准备。本次修订给合资企业以国民待遇,取消一些妨碍合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规定,还完善了争议解决方法,如增加了“双方如有争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并且,通过取消“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款从而为将来的修改更加符合形势需要而作了铺垫。
──王啸波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自2001年2月22日发布并实施。
各抒已见:该办法对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程序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从而基本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根据该办法规定,对于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由证券交易所作出是否暂停上市的决定;被决定暂停上市的公司,可以申请宽限期,不申请宽限期或申请宽限期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盈利,可申请恢复上市,未盈利的或申请恢复上市未获得批准的,由证监会决定其终止上市。该办法的颁布与实施说明中国证券市场又向前跨进了一步。
──宋永泉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抒已见:为了使拍卖市场存在的串通竞买,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等现象得到有效制止。国家工商局制定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督,还特别设立了备案制度,要求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游炯
■《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于2001年2月9日发布并实施。
各抒已见:中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决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些统一的对基本经济设置的规范尚不可行,零售药店的设置情况亦同。可能出于这个考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仅在这个暂行规定中对零售药品的设置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范,在其原则指导下,各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辖区范围内经济、人口、文化等各方面情况制定具体的规范。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这个暂行规定只是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胡彦杭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抒已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应予受理。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予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
──游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及《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自2001年3月28日发布施行。
各抒已见:上述通知和办法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的资格、发行和核准程序、信息披露以及相应法律责任作出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今后,配股和公募增发这两种主要的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方式将由该办法统一加以规范。管理办法中实行了券商推荐制度,增加了其尽责调查报告中应予重点关注的事项,并要求券商对此作出说明,由此进一步加重了券商的勤勉尽责义务。办法还进一步放宽了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取消了《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中对拟增发上市公司的四项限制条件。同时,通知一方面降低了上市公司配股的效益指标,另一方面改变了过去增发没有效益指标要求的做法,适当增加了拟增发上市公司的效益指标要求。上述通知及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将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有序发展。──罗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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