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新旧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税种。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当初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己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两税并存”的弊端日益显见。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一、旧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并存,导致不同经济性质企业间难以实现公平竞争

旧的所得税法,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偏轻,内资企业税负偏重,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税基不同,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

(二)所得税法律地位不高,法定扣除制度尚未建立

旧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立法层次和立法地位不高,而且在有些政策规定中,弹性太大,这既失去了税法的严肃性,也违背了以法治税、依法征税的治税思想。

(三)旧的企业所得税制有不少与补税规则和市场经济原则相违背

旧的企业所得税法不但形成税负不公,不符合无差别、无歧视待遇原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而且增加了内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的难度,造成税收的流失。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一)重新界定“纳税人”标准

   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按照国际惯例, 草案还首次引入了规范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 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将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四个统一

1.统一所得税法

   所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实行统一的所得税法,这改变了中国近三十年的内外企业所得税法并存的局面,是一个根本性、历史性的转变。

2.统一适用税率  

参照国际水平,新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5%。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法规定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

3.统一扣除标准   

主要包括:(1)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所有企业全部实行工资税前扣除制度,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允许全额扣除。(2)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助的扣除比例从3%提高到12%。(3)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提高了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除此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对不得扣除的支出、企业各项资产的成本计价、不得计算折旧和摊销的费用等做出统一的规定。

4.统一税收优惠

   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法律设置的经济特区以及已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和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两个过渡

   两个过渡中,第一个过渡是指对新税法公布之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逐渐过渡到新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完毕。第二个过渡是,在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另外, 对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新税法实施后也要继续执行。

(四)避免居民企业双重征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被征了一次税,那么就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的危险。对此,新法规定5年的抵免期,并且规定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赢利。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引入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的影响

(一)促使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与和谐发展

   在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亦同时兼顾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内容,构建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机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实现行政部门、地方利益团体、跨国公司等多方利益的兼顾与平衡,协调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进而真正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公平。

(二)促进生产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企业的自主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率,而且规定了以产业政策为主导的,包括高新技术、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创业投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制开发、技术转让、公共基础设施等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引进人才的税前列支扣除标准的提高。由此企业可以增加积累、增强购买力、提高创新能力,从而有利于促进生产增长方式的全面转变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

(三)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 我国实行的是梯级发展战略,企业所得税政策上也体现了这一战略要求,结果导致东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四)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我国现在正处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时期,资金短缺已不是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所以,现在不仅要注重引进外资的数量,更要注重引进外资的质量,提升产业竞争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迎接新历史时期的挑战。


── 蒋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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