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简介

 

   《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于2006年12月13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并于2007年3月30日开放供签署。82个国家签署了公约,44个国家签署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本公约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的第一个人权公约,也是第一个向区域一体化组织开放供签署的人权公约。

一、公约的宗旨

   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公约在考虑残疾人的问题上起到一个“角度转换典范”的作用,对残疾人的认识已从一个慈善、医疗和社会保护的对象转换成权利主体,残疾人能够主张他们的权利,能够在自由、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对他们的生活做出决定,是社会的积极成员。

二、公约的主要指导原则

   公约主要有八项指导原则,它们分别是:

   1、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

   2、不歧视。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3、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缔约国确认所有残疾人享有在社区中生活的平等权利以及与其他人同等的选择,并应当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利残疾人充分享有这项权利以及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

   4、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

   5、机会均等;

   6、无障碍。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享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

   7、男女平等;

   8、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儿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在一切关于残疾儿童的行动中,应当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一项首要考虑。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儿童有权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就一切影响本人的事项自由表达意见,并获得适合其残疾状况和年龄的辅助手段以实现这项权利,残疾儿童的意见应当按其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予以考虑。

三、公约的实施监督

   公约第33条对公约的实施监督进行了规定。缔约国应当按照本国建制,在政府内指定一个或多个协调中心,负责有关实施本公约的事项,并应当适当考虑在政府内设立或指定一个协调机制,以便利在不同部门和不同级别采取有关行动。

   缔约国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酌情在国内维持、加强、指定或设立一个框架,包括一个或多个独立机制,以促进、保护和监测本公约的实施。在指定或建立这一机制时,缔约国应当考虑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和运作有关的原则。民间社会,特别是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应当获邀参加并充分参与监测进程。


──叶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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