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1月13日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该补充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了补充规定。根据该补充规定,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积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该补充规定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然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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