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了控制借贷风险,往往要求企业在借贷时提供担保人做担保。公司则通过这种方式更方便、快捷地获得资金,促进企业进一步的发展。然而,超过企业自身能力的恶意担保和盲目担保,使得担保走入了误区,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危害尤为严重,担保风险的爆发不仅使上市公司陷入法律诉讼,遭受资产损失,也使银行贷款坏账增加,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风险及其可能带来的银行信贷风险, 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近几年来发布的若干个涉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文件中的最新者。该《通知》将于200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同步施行。
该《通知》对证监会以前发布的一系列涉及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作出了部分修改,以达到与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原则保持一致,也是《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中有关规定的细化,该《通知》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对上市公司本身、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均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严格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应由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予以明确,《通知》也列出了下列几种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且规定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在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中,《通知》还特别提出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即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在信息披露义务上,该《通知》也有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规定,即所有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也无例外。
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审批行为
《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认真审核担保材料的齐备性、合法合规性,以及上市公司履行担保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担保能力自信等情况,并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核中将上市公司是否正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作为提供对外担保的有效前提,并明确了银行系统的审核责任,能有效地对违规担保进行事前把关,从源头上将违规担保拒之门外,遏制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利用对外担保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三、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协作
《通知》指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协作,实时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应该说,此次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于联合发文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显示了银行、证券监管部门对铲除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毒瘤的决心,也是上述合作的体现。
综上,《通知》较好地与新修订的《公司法》实现了接轨,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审核要求及责任,明确了证监会和银监会在治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工作中的分工和监管职责,对于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顽疾、化解上市公司担保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通知》也解除了此前《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禁止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等限制,充分尊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自主决策权,着力发挥公司自律作用。
因此,《通知》在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监管的同时,为内部控制规范、透明度高的上市公司获得持续快速发展拓展了更大的空间。
──周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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