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证券交易所修改股票上市规则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02 年修订后的实施情况和暴露出来的问题,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 年修订)》于 2004 年 12 月 10 日开始实施。

    本次修订是对 2002 年《股票上市规则》全面修订,条款增加多达 30% 。其中增加了许多中国证监会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的内容,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与 2002 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合并可转债上市规则

    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理顺了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关系。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股票的一种衍生品种,其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与股票有很多共同相同之处。因此本次修订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特殊规定并入了新股票上市规则各有关章节(第五章第一节、第六章、第十一章第六节、第十二章等),同时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二、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要求

•  在新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中引入了新的“公平披露”的概念。所谓公平披露,即保证投资者有公平的机会同时获得同质量的信息,禁止上市公司选择披露信息旨,侵犯投资者平等获得信息的权利,从而弥补过去只强调“及时性”的不足。新股票上市规则第 8.2.8 、 2.11 、 11.5.4 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披露的要求。

•  提出了“重大事项首次披露义务”、“重大事项进展及时披露义务”,以及“筹备阶段披露义务”

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即指上市公司对新规则第七章——临时报告中所涉及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首次披露义务。新规定对其披露的时间点做了明确的规定:即

•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  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上述任一时间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披露义务。

    首次披露重大事项后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及时披露的义务。新规则规定,在首次披露重大事项之后,若重大事项又有了重要进展,上市公司还应根据新规则 7.5 条的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除此之外,在下列情况下,即使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备阶段,未达到“重大事项首次披露义务”所规定的时间点,上市公司仍有义务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突出警示性停牌

    在 2002 年版规则的实践中,例行停牌占了相当高的比例。这使得零星的警示性停牌夹杂在大量例行停牌之中,很难起到警示市场的作用。本次修改取消了季度报告例行停牌,以及部分临时报告的例行停牌,如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交易或关联交易公告等。

    另外,新规则也赋予交易所在停牌和复牌问题上更多的自主权。新规则规定,交易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从而避免上市公司停牌比例居高不下的现象。

四、细化关联交易

    新规则将关联交易作为一个单独的章节,扩大了关联人概念,即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或自然人的主体都被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此外,本次修订调整了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明确提出“关联董事”得概念(见 10.2.1 条)、明确了“关联股东”的定义(见 10.2.2 条),同时还对衡量是否达到披露标准的“累积计算”的实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外,新规则还对重大信息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高管人员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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