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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了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将于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本法的颁行无疑有着巨大的意义。
1. 适用范围与效力
出于对计算机数据安全性和原始性的怀疑,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数据电文一直被作为证明力较弱、甚至没有单独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本法首次明确肯定了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和证明力,从而为相关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法规定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可以适用于各类民事文书,但上述文书不包括下列部分: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务服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2. 可靠性要求
本法中所指数据电文定义为“能够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并且对其文件形式和保存要求做出了规定,即自最终形成时起,电子文书必须能够可靠地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没有经过更改,并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和接受时间。
此外,本法还从证据角度规定了审查数据电文可靠性所应参考的因素 :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文件方法的可靠性;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其他相关因素。
同样,对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本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 妥善保管要求
区别于普通形式的签名,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人有义务妥善其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当电子签名人知悉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可能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第三方认证
为了维护电子签名的可靠性,电子签名有关各方可以要求第三方认证。本法对提供第三方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营和服务作了一定的规定。同时,法律规定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如果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 总结
综上所述,电子签名法为扫除 网络交易行为的障碍提供了立法保障,确认了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定了电子签名的认证过程、数据电文的传输规则、电子签名服务者的责任等重要问题;当然,本法仍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例如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设立管理规定的不够具体等,这些都有待于将来的立法加以完善。总之,电子商务在我国仍属于新兴产业,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必将有力地促进这一新型经济模式的健康发展。
── 顾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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