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已于2004年4月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对对外贸易法所作之修订,可以说是对对外贸易法作出的一次重大变革。首先,从篇幅上看,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包括十一章共七十条,增加了三章内容和二十六个新条款;其次,从内容上看,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在外贸经营范围和外贸管理体制上实现了根本性的转变,并且新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等内容。以下作简要阐述:

一、对外贸易法修改的法律背景
首先,原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1994年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颁布并实施,该法重点体现的是国家对对外贸易活动的管理。但是,从1994年至2004年的十年里,中国的对外经济活动(尤其是对外贸易)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这部已有“十岁”的对外贸易法,已不再适应当今中国对外贸易活动的需要。
其次,中国在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必须在关于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层面上,实现当初的入世承诺。同时,近年来,中国面对越来越多的关于倾销的指控,因此,必须通过对对外贸易法的修改,在运用国际贸易规则方面,使中国与国际接轨,加强对中国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指导,从而起到保护中国市场的作用。
基于上述原因,对外贸易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二、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变化
1、 对外贸易经营者范围的变化
根据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限于根据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意味着,自然人不能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活动。
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定义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这样,除法人和其他组织之外的自然人,被纳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之内。
2、 由审批制到备案制的转变
根据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该法规定的条件,且需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许可。也就是说,原来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的是“审批”的管理体制。
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据此,原实行的“审批”管理体制已转变为“备案”制。
3、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994年对外贸易法中并没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内容。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新增加了一章名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明确了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对外贸易活动等可以依法采取有关措施的权力。
4、 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确禁止
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在“对外贸易秩序”一章中新增了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这些条款明确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及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5、 对外贸易调查
在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中,新增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的内容。根据该章的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关调查,可以进行调查的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等。
6、 对外贸易救济
在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中,还新增了“对外贸易救济”一章的内容。该章作为“对外贸易调查”一章的延续,规定了在有关对外贸易调查结束后,国家可以采取的若干具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三、结语
除上述主要修改内容外,本次对外贸易法的修改,还对其他部分内容也作出了许多调整。总体来说,本次对外贸易法的修改,履行了中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同时,确立了新时期中国对外贸易改革发展的基本框架,因此,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杨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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