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修订


  为了积极履行入世承诺,同时也为了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2004年3月31日做出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这是我国2001年11份颁布这三项法规以来,第一次对其做整体的修订。新的法规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统一了反倾销调查机关。反倾销调查由过去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负责统一为由商务部负责。

二、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其中,“公共利益”包括环保、卫生等各个方面,充分利用WTO允许的规则内容保护国内产业。

三、增加有利于追溯征税的措施。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时,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四、将原条例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将“可以”修改为“应当”,使得反倾销的启动责任规定更加明确,更有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统一了反补贴调查机关。反补贴调查由过去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负责统一为由商务部负责。

二、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新条例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其中的“公共利益”包括环保、卫生等各个方面,充分利用WTO允许的规则内容保护国内产业。

三、责任规定更加明确。新条例规定将原来的 “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将可以“修改”为“应当”,使得反补贴的启动更有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统一了保障措施主管机关。保障措施由过去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负责统一为由商务部负责。

二、增加“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款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其中“公共利益”包括环保、卫生等各个方面,充分利用WTO允许的规则内容保护国内产业。

三、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由最长不超过8年修改为最长不超过10年


──顾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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