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4月16日颁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对1999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的全面修订。根据该《办法》,商业可以依法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商业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该《办法》实现了中国加入WTO关于分销的承诺,明确了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地域、时间进程,并降低了对于中外投资者的限制性资格要求和对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另外,《办法》指出,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根据《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从事以下经营活动:
A.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B.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C.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D.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E.商品进出口

《办法》对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也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A.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所允许的投资形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目前在中国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投资商业领域,但是应当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除商业企业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欲投资商业领域,应当按照规定改变其经营范围。
B. 最低注册资本:对于欲投资商业领域的外国投资者,在设立贸易公司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满足下列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a) 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为人民币50万元,约合美金6万元;
(b)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为人民币30万元,约合美金3万6千元。
C. 地域限制: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D. 经营业务限制: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从事商品零售,自营商品进口,采购国内产品出口和其它相关配套业务。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从事商品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商品进出口和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对于经营业务的限制主要是适用与一些特定的行业和产品,如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等。另外,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可以预见的是,为了更好的实施该《办法》,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会在近期推出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将会极大的改变中国的商业环境,而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该改变将尤为重要。


──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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