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决定”)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并已于2004年2月1日施行。

笔者根据《决定》对《商业银行法》所作的部分修改,作如下简单的介绍和分析,谨供大家讨论和参考。

1.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部分分离和淡化

《决定》第三条将“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法第十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并相应地将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中的“中国人民 银行”修改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上述修改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长期以来承担的对商业银行监督管理 的职能,被逐步分离和淡化,而转由专门性机构负责。这样的修改,无疑从 立法上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改革和职能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障碍,起到了 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为今后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打下了基础。

2. 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监督

《决定》第八条将《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原规定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修改为“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及《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这样的修改,对基于商业银行的股份转让和并购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 制,加强了对此类事项的行政审批力度,客观上,对保持商业银行的稳定经 营起到促进作用,是《商业银行法》“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 运行和维护金融秩序”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

3. 进一步强调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

《决定》第十一条删去了原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即“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 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 取相应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留有明显的行政干预的痕迹,客观上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竞争及自主经营相违背,限制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决定》所作的修改,有利于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贷款选择方面的自主权,强调了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在银行业经营中的重要性,从而加强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4.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期限的放宽

《决定》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修改为“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影响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乃至金融安全的最大问题在于商 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限制过 于严格,加剧了不良资产的现有形势。此次所作的修改,将商业银行处置不 良资产的时限,由一年放宽到二年,从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商业银行对所收取 的抵债资产以相对自由的处置权,减轻了不良资产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沉重负 担。

5.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从禁止到限制的过渡

《决定》第十三条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商业银行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 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 办法。”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 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法》修改前,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就是商业银行能否实现 由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从而加强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在经营方 式上与国际接轨。《决定》所作的以上修改,在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禁止的 基础上,加入了除外条款,可以说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混业经营从全面禁止到 基本限制的转变和过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 同业拆借期限的放宽

《决定》第十四条,将“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 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 于投资。”修改为“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 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该修改删除了对于同业拆借的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的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 上加强了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生存力,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以上是我对《商业银行法》本次部分修改内容一点简浅的分析,供大家讨论和参考。


──杨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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