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伴随着与中国入世相适应的国内市场开放承诺,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已经加快了其拓展中国市场的具体步伐。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则相应制定并且颁布了一系列将WTO承诺转化为具体外商投资金融领域操作规定的新法规、新政策。2003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银监会” )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办法》” )作为管理海外金融机构投资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的新规定。《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1.主管机关
《办法》规定银监会负责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境外金融机构
根据《办法》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其中,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3.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条件
《办法》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应当用货币出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或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4. 投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5。适用范围
《办法》不适用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或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


──屈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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