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
)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在中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办法》的颁布旨在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行为。根据《办法》的规定,银监会是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机关。
汽车金融公司是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与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的规定相比较,《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1、 汽车金融公司职能
《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专门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因此,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应经过银监会批准并且,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从事汽车金融业务。
2、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
总的来说,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是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外合资企业甚至是外商独资企业都可以组建汽车金融公司。《办法》对出资人规定了下列条件:
1) 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于一个以上汽车金融公司;
2) 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人民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资人,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人民币;
3)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4) 占公司出资额30%以上的最主要出资人必须是汽车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3、 最低注册资本
《办法》规定,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亿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此外,上述注册资本应以货币形式支付。
4、 其它设立要求
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具备合格的投资者外,设立汽车金融公司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2) 具有符合有关中国法律规定的章程;
3) 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4)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等。
5、 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在筹建阶段,汽车金融公司最主要出资人应作为申请人向银监会提出筹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并在收到银监会批准证书后6个月内完成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工作。在开业阶段,最主要出资人(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 汽车金融公司经营范围
汽车金融公司得在银监会批准下从事下列各种经营活动,包括:
1) 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
2) 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3) 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汽车贷款或营运设备贷款;
4) 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
5) 向金融机构借款;
6) 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
7) 提供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等等。
7、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
银监会作为相对新兴的管理机构(银监会剥离于原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对汽车金融公司实行严格监管。例如,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或备案制度。又如,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10%并且银监会有权视汽车金融公司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提高单个公司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
──屈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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