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准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而发布并执行的。其主要内容有:
1、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 收优惠政策时,其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
术产品目录》(2000年颁布)(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范围,且上述主导产 品的当年销售收入,应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对主导产品当年
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全年销售收入50%的年度,该年度不得享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2、 经批准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应将上述主导产品 销售收入比例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3、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待遇,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上报。
──杨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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