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0月13日颁布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通知”),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根据通知的规定,各类货物出口退税率的变化主要有:
以下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1) 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2) 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但是不包括根据通知出口退税率应当发生变化的货物;
3)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但是不包括通知对其出口退税率另有规定的货物;
4) 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 5%调高到 13%。
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 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
(免)消费税政策。
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1) 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 到11%;
2) 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货物的出 口退税率调低到8%;
3) 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 低到5%;
4) 除通知另有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 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
税率一律调低到11%。
此外,执行通知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应调低的货物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杨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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