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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交管局提供的数据,2003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48535起,造成66180人死亡,平均每天有270人死于车祸,330331人受伤。频发的交通事故已成为中国社会的严重问题,并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改变我国交通安全严重恶化的局面,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有几个看点值得关注:
一、“撞了白撞”被否定,发生车祸先救人
1999年8月30日东北某市制定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采用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原则,即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之后其它一些省市纷纷效仿。确立该原则的目的是惩戒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以减少交通堵塞现象。然而,某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国大部分老百姓没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应保护弱者的权益,并体现对生命的关爱。最终,该法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即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车祸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这将改变以前医疗机构因担心拿不到医疗费而将受伤人员拒之门外的情况。另外,该法对抢救费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拖车不再收费,维护车主利益
曾几何时,车主对交警拖车怨声载道。车主有时在未设禁停标志或标志不明显的地点停车,结果车被拖走;有时车被拖走后也不通知车主,使车主不知到哪里取车;有时在拖车过程中野蛮操作,造成被拖车辆损坏。并且,拖车收费昂贵,俨然成了某些部门、某些人的创收手段。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该种情况,规定对违规停车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城市都要设盲道,凸显人性关怀
道路交通安全法革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某些人大常委委员提出,在大中城市重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应当设置专用盲道,以体现法律对残疾人的关爱。该法采纳了上述建议,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标准。”
经过10年争论,4次审议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终于得以颁布。然而,我们不能奢求一部法律就可以立刻改变中国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局面。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每个人不至于行在路上
心惊胆战,也才能少几个枉死的冤魂。
──史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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