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这是我国首次全口径地制订外债管理规定,共6章 52条。

  该暂行办法将外债定义为境内机构对非居民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从法律上肯定了外汇管理局从2001年起将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负债不再规定为外债的做法。同时人民币计价的对外债务此次仍不在外债管理范围之内。

  根据其第22条的规定,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只有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登记才能生效,而此前,登记只是对外还债中的一个手续。

  暂行办法根据不同期限类别的债券,要求由国务院、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审核或审批相关的对外债券的发行。暂行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期限外债资金的用途。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最大的变化是第18条。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差额内。超出的,必须经过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暂行规定同时再次明确规定,禁止通过给予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借外债。

  据悉,国家还将就该暂行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诸昕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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