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4月12日施行
对比原有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特别是1997年5月28日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及2002年11月8日颁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外国投资者参与境内企业的重组和改造,因而《暂行规定》所指的境内企业具有特定含义,系指在中国大陆注册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而非外商投资企业。
二、《暂行规定》采纳了跨国并购的通行做法,规定了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这两种并购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境内企业的资产达到并购境内企业的目的。
三、为充分利用外资以促进境内企业的重组和改造,《暂行规定》确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可以少于25%,并应当办理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四、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中国自然人依据《公司法》投资设立的公司,而这些公司将是外资并购的目标公司。为充分保障中国自然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承认了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地位,条件是他们须在原被并购境内公司中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
五、《暂行规定》还就并购可能涉及的反垄断问题作出了规定,如果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并购可能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则它们可以不批准外国投资者的并购申请。
──居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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