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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该条例的实施,中国全面加强了对注册商品专有权的保护:(1)条例扩大了侵权行为的范围。本次行政立法不但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还将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也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2)条例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监督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人,无论是否与侵权事实存在利害关系,都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3)条例加大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可达非法经营额的3倍;如果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最高罚款数额为10万元。
这次商标法实施细则同时还明确了修改后的新《商标法》中的一些术语。对地理标志这一全新概念作了详细的规定:(1)地理标志可以依法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2)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诸昕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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