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2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6月20日颁布了《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可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形式在中国大陆设立物流企业,全面或部分经营国际流通物流和第三方物流业务。具体的设立条件为:(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4)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当前的试点地区限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以及浙江、江苏、广东三省和深圳经济特区等八个区域。

  根据通知的规定,该类物流企业经批准可以分别经营部分或全部业务:(1)国际流通物流业务: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服务,包括自营或代理货物的进口、出口业务,接受委托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代理进出口业务;提供海运、空运、陆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2)第三方物流业务: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运作物流业务。

  通知还规定该类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但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延长经营期限。同时企业还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以母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限。

──诸昕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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