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将于2003年1月1日施行
  为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门于2002年11月8日联合颁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于2003年1月1日施行。

  《暂行规定》目的在于利用外资将国有企业、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改制或设立为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但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并不在适用之列。

  《暂行规定》列举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方式,包括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转让国有企业境内债权、转让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外国投资等。《暂行规定》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被改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且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暂行规定》还规定了改组的基本程序,要求改组方首先应向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改组申请,然后将转让协议报经有权机关审批,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工商登记手续、产权交割和权属登记手续等。

  另外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的,也参照适用《暂行规定》。

──居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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