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于2003年5月10日发布,7月1日起实施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为了特别针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予以颁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特点。
一.《暂行规定》的管理对象包括,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服务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暂行规定》将互联网文化活动区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并根据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经营性与否由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分级管理,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
三.《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制定了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还明确了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的相应罚则。
四.《暂行规定》还根据中国互联网文化活动和单位的现状,对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条件做了切合实际的规定,没有在主管部门、所有制等方面做限制,力图打破行业壁垒、部门分割、地区限制。
──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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