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条例主要对医疗事故的定义、等级标准、预防和处置、技术鉴定、行政处理和赔偿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使患者和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负有建立、保管并向有关人员提供患者病历资料的义务。在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时候医疗机构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未能提供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材料,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这样,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作为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能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二、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和程序。该等规定对于有效地控制医疗事故的后果,明确事故中各方的责任,都有积极的作用。

  三、条例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鉴定内容和鉴定程序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公益性质的中华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中华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由当事人从中随机抽取专家参加鉴定,这样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的地位平等,也可从一定程度上保证鉴定的水准。

  四、条例明确了当事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可以寻求的行政和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改变了以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患者只能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求得解决的状况。关于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11项)及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

  条例的实施将促使我国医疗管理和服务质量的提高,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何雪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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