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于近日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该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为遵守入世承诺而修订的又一部法规。比较新旧商检法,我们发现本次修订着重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增加商检制度透明度:1、明确了强制商检的范围,只有列入国家强制商检目录的商品才必须商检;2、统一了基本制度,拟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品认证制度和商检期限规定;3、有条件的行业准入,允许经国家商检部门认证的外国检验机构承担鉴定业务;4、制订了公开的处罚标准,根据违法所得或涉案货值的百分比确定罚款数额。
  二、完善商检机构的各项管理和操作流程。例如:强调对商检机构的内外监督和商检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确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异议申诉程序,?quot;到货地商检"改为"报关地商检"等。
  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发展和外贸改革息息相关。我们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更多的涉外贸易和法律制度因中国入世而完善。

──诸昕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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