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于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
由国务院修改并公布,已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通过新旧条例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在第二章设立与登记部分,对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的设立均增加了如下要求: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最为外资金融机构关心 的业务范围在第三章中有了很大变化。一个突出特点是不再强调外汇业务,亦即放开对人民币业务的限制。如第十七条第(十)款规定各类外资银行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第十八条规定: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存款等。但同时在第十九条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或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该条例另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所变更和补充。

──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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