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于2001年7月4日发布并实施。
■央行日前发布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概念、经营范围、准入制度、审批程序等作了细化界定,并明确提出:经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以及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这给人们对于银证混业经营的前景产生了丰富的想象空间。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传统存贷款业务使得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日益狭窄,而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发挥自身的网点资源,提高表外收入,增强抗风险能力。

《暂行规定》将使得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有规范、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也提到商业银行可以"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中间业务,但是没有明确提出中间业务的概念。而《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这大致可以分为六类:(1)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如汇款、托收、资金清算业务等;(2)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政府等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3)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各种担保、备用信用证、承兑等;(4)承诺类中间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5)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外汇掉期等;(6)其他中间业务,如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保管箱业务等。其中,尽管代理证券业务并未有明确的界定,但笔者认为在目前银证分业经营的大环境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这一规定的实施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罗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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