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涉及网络域名的民事案件作出了具体和富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应当作为这一领域的法律渊源。随着电脑的普及和Internet应用的日益广泛,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网上设置主页,宣传自己产品,域名争议也随之增加。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完善了中国对该领域的立法,对司法界和企业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具体来看,该解释详细规定了域名侵权的管辖,规定了"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使被侵权人易于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该解释明文规定了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四个条件,并对于属于四个条件之一?quot;被告对该域名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详细列举了五种应当被认定为恶意的行为,使受理案件的法院在具体判案时能够有章可循。该解释还赋予了法院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的权利,而以前,该权利仅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样,法院的司法救济更为完善,也更为独立,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王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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