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最近进行了修改,新的税收征管法共有94条,比1992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法相比条文增加了50%。
大部分新的条文是有关征管程序的详细规定,例如,根据第26条,纳税人、扣缴人可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登记、报送事项。
新的征管法加强了税收机关的权力,现在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或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的转让行为。同时,新的条款也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活动,例如,第85条规定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依法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新的《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增加了,同时,扩大了相应处罚的范围,根据新刑法,新税收征管法增加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税收犯罪行为的种类。
──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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