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从2002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为此专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规定侧重对破产程序的解释,强化了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突出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院办案效率。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暂时解决破产法律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因为目前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定主要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人破产程序的规定,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破产法迟迟不能推出,而破产的实践中又确实存在种种弊端,使得最高法院不得不推出司法解释,来解决现实中司法机关所碰到的问题。因此,该规定更多地是着眼于解决目前实际操作中碰到的问题,但仍然是在原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加以规定,而没有突破性的规定。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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