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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7月17日发出通知,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主要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将公积金(或发展、储备基金)再投资并相应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上述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
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所述"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一)再投资新办其他外资企业,其再投资额须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二)再投资(包括购买其他公司股权)须增加该已存在的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三、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其股权和一定公式计算的限额。
四、可以享受投资退税的、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专门从事投资业务以及一些与投资业务相关的业务的企业。
──何雪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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