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年8月2日颁布
国务院于近日颁布了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由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这次新出台的实施细则配合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境外著作权人一定的国民待遇。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外著作权人与境内著作权人享有相同的申诉权利,在遭遇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时,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其负责查处。而此前法律规定相关涉外侵权只能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专门处理。

新的著作权法同时赋予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一定执法权: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国务院还在这次立法中首次肯定了外国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诸昕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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